原告邢*与被告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被告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诉称,2014年7月18日10时25分,被告杨**驾驶豫d******号**轮摩托车在汝州市238线与325线交叉路口西侧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原告邢*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邢*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何钇乐受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邢*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何钇乐不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汝州市骨伤科医院治疗,花费大量医药费。被告杨**驾...(本文书还有1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