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爱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炳星和人民陪审员刘*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上午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诉称:1980年土地承包到户时,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妹关系,属于同一家庭户。家庭户以父亲谭**为户主承包了××组的水田及林地,并建造**座226.07平方米的房屋。1999年土地延包时,原、被告家庭户共有家庭成员9名承包组里土地。2005年,母亲病故,2010年,父亲去世。2006年原告与被告分户。2011年,政府开发桑江北区时,征收了原告家庭户水田7.236亩(实面积10.04亩),被告以户主名义领取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338818元;政府征收原告果园**.407亩,被告以户主名义领取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1526元;被告还领取生活补助费15881元**房屋拆迁补助费195933元,以上4项合计562158元。2011年政府征地拆...(本文书还有4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