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被告信达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2013年10月24日18时40分许,武桂生驾驶豫p******号低速普通货车沿安鹤路由东向西行驶躲避车辆时,与有东向西行驶的宋**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宋**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钢职工总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0天。该次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武桂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无责任。武桂生在被告信达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医疗费10662.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1171元、误工费21240.7元、伤残赔偿金16950.68元、精神...(本文书还有2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