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声锋将83包毒品藏于体内后,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于2014年7月13日乘坐航班号为8l9823的飞机由云南省丽江市出发飞往本市。同日12时许,当飞机抵达武汉市天河机场后,钟声锋被布控守候的公安民警在机舱内当场抓获。随后钟声锋从体内排出用避孕套、塑料胶带和塑料膜包裹的红色圆形片剂83包,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净重402.32克。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庭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破获本案及抓获被告人钟声锋的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毒品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单证实查获毒品的情况。毒品照片当庭交被告人钟声锋辨认无误。
3、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1)所送检材从钟声锋体内排出的避孕套、塑料胶带和塑料膜包裹的红色圆形片剂83包,净重402.32克,...(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