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06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因双方均是离异,彼此有一定好感,故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认识时间较短,原告对被告缺乏应有的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常因生活习惯和成长环境不同,发生口角,并且双方因年龄差距较大,几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其生活不闻不问,未能尽到一个做妻子应尽的责任,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缺乏必要认识,婚后夫妻间缺乏沟...(本文书还有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