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因与被告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装修装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周**装修原告李**在许昌市魏*区光明路时代皇庭**号楼**单元(1504)的房屋,工期45天(自2013年5月6日到2013年6月22日),原告在合同签订当天就支付被告装修首付款20000元现金,而被告在收到首付款后迟迟不开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3年6月16日开始施工,此时距离合同约定竣工时间还有一周*间...(本文书还有1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