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赵**、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8日,原告因甲状腺疾病到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处就诊,被告诊治为双侧甲状腺占位,4月10日在该院经行手术,共住院15天。4月23日原告带气管套管出院,术后一直说话困难,出院两个月后康复并要求拔管,到被告处诊治为双侧声带麻痹。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手术方式存在过错的严重问题,并在手术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原告双侧声带麻痹,原告呼吸困难、语言障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依法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文书还有2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