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王**之委托代理人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其到中石油总公司上访五年了。2013年4月2日下午3点多,郭**到中石油总公司即东直门北大街**号附近找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保安副大队长王*和,想让王*和给找一辆车把郭**送到六铺炕信访接待小院。车到后王*和拽着郭**的左胳膊,王**拽着郭**右胳膊,之后二人将郭**扔到车上,将其拉到了六铺炕的信访接待室。后郭**报警,王**和张队、李*带着郭**去积水潭医院看病,但是没有治疗好。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王**赔偿郭**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药费共计2万元。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被告王**辩称...(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