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李**、郑州航空港区港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港兴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3年6月7日,被告李**以开发工程项目急需资金为由,与原告协商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李**向原告借现金2000000元,借款期1个月,借款期间按照月息2.5%计算利息,如逾期偿还,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拖欠金额2%的违约金,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港兴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费用也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给被告2000000元,借款期限...(本文书还有1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