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孙**经本院合法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份至4月份,刘**因家庭经营购买电池原材料向原告借款100多万元,上述借款均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及争议管辖法院为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款项,至今仍欠原告8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刘**、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