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女。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男。
原告徐**与被告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道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09年7月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从潼南县邮政局承包的位于潼南县南洋商场与电影院之间的邮政报刊亭转让给原告经*,转让费5500元(含报刊亭内被告尚未出售的旧书报和烟花爆竹折价),约定后,原告当场向被告付清了转让费,被告向原告手书了《电影院书报转让协议》一份.2009年12月2日,原告向潼南县邮政局交纳报刊亭租金时,得知被告尚欠租金600元,原告为了能够继续经*,被迫替被告交了600元租金.2009年12月24日,原告又将报刊亭转让给黄秀琼经*,次年1月10日,田世亮以报刊亭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是他的为由,将报刊亭抬至人行道中间,致使黄秀琼无法经*,...(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