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4月17日晚8时30分许,被告杨**驾驶豫g******号轿车与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儿子杨**)在人民路与首比街口相撞,造成王**、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支队处理,认定被告杨**负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到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被告杨**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处为肇事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106318.12元,其中,医疗费1...(本文书还有3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