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水产品供货商,在上海经营批发水产生意。被告在杭州市萧*区建设四路新农都水产市场从事水产销售生意。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购买28300元的黑蟹,被告承诺在2014年6月8日先付1万元,余款18300元于2014年6月15日前付清。2014年6月,被告又向原告购买475元的黑蟹。2014年6月27日,被告又向原告承诺在三天内至少支付1万元,余下的18775元在半个月内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任何货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7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000元从2014年7月1日起,18775元从2014...(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