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上诉人辽宁大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今强、审判员朴永胜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一审诉称,2014年3月29日王**的女儿王*在辽宁大学女生寝室突然发病,同学发现后报告给老师。校医院距王*发病寝室仅百余米,学校却没人通知校医及时对王*进行紧急救治。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王*已经死亡。王**认为王**死亡,完全是学校没有积极施救的结果,学校应对王**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学校赔偿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85711元。
辽宁大学一审辩称,答辩人已经采取了积极和正当的应对措施且王*无既往病史,不能要求答辩人按照猝死施救,故王**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