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4年7月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理赔车辆损失158000元,鉴定费46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448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李**就车辆识别代号尾号为5355的丰田多用途乘用车办理的《...(本文书还有1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