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被告人薛**犯行贿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行贿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凤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12
  •  
  • 【案例概要】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公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李**、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要求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薛*某的刑事责任,并提供证据,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是代表创达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为创达公司谋取利益的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非个人行贿。虽然薛*某的行贿行为均发生在2013年之前,当时创达公司新乡分公司还未设立,但是在创达公司新乡分公司成立之前创达公司新乡招标部已设立,由被告人薛*某担任经济责任人,新乡招标部作为创达公司的内设机构同样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个人行贿罪,也应...(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