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公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李**、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要求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薛*某的刑事责任,并提供证据,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是代表创达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为创达公司谋取利益的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非个人行贿。虽然薛*某的行贿行为均发生在2013年之前,当时创达公司新乡分公司还未设立,但是在创达公司新乡分公司成立之前创达公司新乡招标部已设立,由被告人薛*某担任经济责任人,新乡招标部作为创达公司的内设机构同样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个人行贿罪,也应...(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