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莫*诉被告许*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黄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法定代理人、原告莫*,被告许*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莫*诉称:莫*与莫**母亲许*于2011年7月4日在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莫**由莫*抚养,许*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但莫**实际上每年的各项费用远远超出10000元。2013年在合肥八中上初中的补习费37600元,生活费18000元,租房费18000元,八中学校收学费和杂费约8000元,共计81600元,除去许*已支付的抚养费,许*还应支付30800元。莫**上大学后的学费每年8万元,加上生活费,许*今后每年应支付抚养费66134元。
许*当庭书面辩称:一、我每年支付的1万元抚养费已包括上学期间正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加上莫*应支付的1万元抚养费,足以维持本地一般生...(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