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马**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伤残鉴定,2014年1月22日鉴定结束。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岳**,被告宁**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3日17时许,原告骑乘二轮摩托车沿必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五家村五组路段被告蔬菜大棚处时,被随车未拴系的被告家的毛驴驹子踢倒摔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宁城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面部多发软组织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共住院治疗31天,花医疗费32916.32元,因无法继续支付高昂的医疗费而好转出院。原告曾数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分文未付。因被告随车幼畜没有拴系致伤原告,根据《...(本文书还有3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