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林、雷娅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2年9月23日,被告刘**因周*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向原告李*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载明,此笔借款期限为半年,即从2012年9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到期未还清借款,以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作为抵押。2013年4月11日,原告李*、被告刘**、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三方就上述借款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原告李*借款100万元给被...(本文书还有2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