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一×与被告邵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一×的法定代理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邵二×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一×诉称,我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年××月××日,被告与我母亲周××登记结婚。2014年5月,被告与我母亲因故发生纠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10月9日,被告曾起诉要求与我母亲离婚。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判决驳回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双方仍未和好,依然分居,我一直由母亲抚养,被告未尽相应的义务,为此,来院起诉,一、要求被告给付我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早教、保姆、食品、日用品、医疗、租房、交通费的一半33698.50元;二、支付我2...(本文书还有1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