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出租车公司办理出租车经营权,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30000元,如2012年10月底不能办妥,被告全额退还服务费,并补偿原告10000元的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向被告支付服务费3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条。被告至今未能为原告办成出租车经营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服务费,被告久拖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30000元并补偿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签订服务协议后,被告未能按约完成均系事实。在2012年9月25日的服务中约定,如2012年10月底不能办妥,除余额退还服务费外另补偿10000元,但在2012年11月30日的说明中未提及补偿一事,系对原协议的变更,故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补偿损失10000元。被告同意...(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