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分公司)、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审判决认定“《木方买卖合同》需方处的附加文字证明夏立群系第一项目部承包负责人,该部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向黄**披露该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夏立群享有和承担”缺乏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审判决认为“结合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黄**作为一个专业的建材经销商...(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