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某某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5月21日到某某绿色食品市场**栋**号门面拖货,被告聘用的王*等四名保安阻拦原告,并将原告打伤。后来在协商过程中,被告曾承诺赔偿原告10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拖货时,被告给原告发放了《出货通行单》,被告公司保安不会阻拦原告,更不会打伤原告。被告没有聘请过叫王*的保安,被告其他保安也没有打过原告。原告没有向法院提...(本文书还有1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