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审查期间,薛**提供其自行委托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八闽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根据林**的病历资料、费用清单,林**存在不合理的的医疗费用3616.75元。
本院认为:(一)本案纠纷的起因是双方对“瓜道底”地块的权属存在争议,在该地块权属目前未经有权机关确权的情况下,薛**主张该地块系薛**所有,林**的行为损害其财产,过错在先,不能成立。(二)薛**主张双方未有肢体接触,林**头皮挫伤、颈部软组织挫...(本文书还有46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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