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信跃华、刘*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海惠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海惠清算组)、原审被告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被上诉人海惠清算组先予执行的申请,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38-1号民事裁定,裁定上诉人戴*、信跃华、刘*返还其占用的位于株洲市新华西路**号(原医药大厦)临街“西乃玉器”门面给被上诉人湖南海惠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本院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刘*及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海惠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谭**,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2月3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总公司申请债务人湖南海惠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其后在2006年11月16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湖南海...(本文书还有3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