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568-2.
法定代袁*黄文碧,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男。
委托代理人王**,男。
原告陈**与被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德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开发潼南县双江镇文家坝“兴旺家因”楼盘期间雇请了原告在该工地从事泥工班杂工工作.双方约定原告的工资为43元,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10年1月12日原告在被告工地上班过程中受伤,先后在潼南县双江卫生院、重庆建设医院住院治疗及在潼南县人民医院,潼南县管店村卫生站门诊诊疗....(本文书还有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