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陈*因与被上诉人霍**、霍**、原审第三人马**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王*,上诉人陈*,被上诉人霍**,霍**的委托代理人苏**,原审第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0月25日霍**、霍**诉至原审法院称,2001年2月8日,其与陈*强签订合伙协议,双方约定,其出资,陈*强提供土地进行种植,利润按三股分配,合作期限为30年。协议签订后,其依约定进行了投资,在该宗土地上种植了雪松等植物,建立了粪池、两间砖混结构看护房等。2004年8月6日,陈*强书面声明,该宗土地上的种植经营由我方全部负责。2007年3月,陈*强因病死亡,2011年4月,陈*强用于投资的土地被征用,肖**在附着物赔偿清单上签字,征用单位将附着物赔偿款计入肖**名下,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请求:肖**、陈*返还霍**、霍**土地附着物的评估款项101752元,并返还土地上可移走的剩余雪松树860棵。
肖**辩称,其丈夫陈*强在世时,从未谈到与霍**、霍**合作种植的事宜。其在与霍**、霍**的...(本文书还有4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