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甲,男,1969年7月**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灵武市,系被害人吴**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翟**,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乙,女,1971年7月**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灵武市,系被害人吴**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翟**,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
负责人张**,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系该公司员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甲、王*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刑事判决部分未提出上诉、抗诉,原审刑事判决部分已生效。原审被告人王**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听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认...(本文书还有3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