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苏*、卢**、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玉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杰独任审判,书记员黄燕宇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苏*、卢**、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人民财保玉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0日20时15分,被告苏*驾驶桂k******号重型普通货车由桂平往玉林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12线93km+800m处,超越其车前方的由原告驾驶的桂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杨**)时,其车车尾右侧刮碰摩托车车尾箱,造成原告和李**、杨**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李**、杨**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本文书还有3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