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朱**和一个叫“军哥”的人商定:由军哥提供费用、设备及每日500元的工资,让朱**设立伪基站,并到北方各地利用“伪基站”替军哥群众办理假证件、假公章短信。
2014年5月9日,朱**与来东北旅游的小舅子肖某某来到哈尔滨市,朱**在哈尔滨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黑a******的二手夏利车准备作案时使用。2014年5月13日,朱**收到军哥发来的用于建“伪基站”的设备,次日,朱**开始使用“伪基站”设备在黑龙江省境内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制作假证信息。同年5月15日,朱**、肖某某驾驶该车来到牡丹江市,朱**在牡丹江市区利用车内搭载的“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制作假证信息,16日14时许,朱**在牡丹江市东四立交桥下使用“伪基站”发送制假信息时,被牡丹江无线电管理机构侦测发现。
经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认定:送检的“伪基站”设备无生产厂商、型号等标识,属非法生产的设备,其工作频点位于935.210mh...(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