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2年11月10日,原告通过代理人福建吉诺中迪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车辆为闽a******英菲尼迪越野车。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9日。2013年9月3日9时20分,案外人陈*某驾驶投保车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彩路近懿行路南约100米处撞上护栏及上街沿水泥墩,造成车辆左侧及底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方驾驶员负事故全...(本文书还有1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