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在本市抢劫作案一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910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害人的二部手机其没有看到,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张某某在向公安机关供述时提供了被害人是一名贩卖毒品人员,其具有立功表现,应当依法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的主观目的是购买毒品,后临时起意抢...(本文书还有1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