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同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日生育儿子**,2010年7月**日生育儿子**,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儿子出生后,原告被告因工作处于分开居*,且由于被告与家庭成员曾出现了误解,原告在城区租屋让被告母子居*,双方感情止于形式,家庭生活不稳固。双方就婚姻进行过离婚的协商,以书面的形式草拟过协议,由于所拟的条件过于限制而未签名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儿子**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双方有探视儿子的权利,直至儿子年...(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