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供了其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8-14条。2、《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原告陈*诉称:2014年3月8日,被告发布了《迎江区人民路综合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因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非为公共利益需要,必然违法。第二,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第三,补偿方案未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第四,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征收决定公告告知“向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故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迎江区人民路综合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
宜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03)观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作出的《迎江区人民路综合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本文书还有4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