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曾用名冯*民,男,系梁**之子。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河南碧野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梁**、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了上诉。该院于2014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的委托代理人毛**,梁**、冯**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21日,汝州市小屯镇杨*村村民委员会因办砖厂占用冯**及其之哥冯*江等农户的耕地,后因占地涉及的粮食补助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该院作出(1998)汝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判决小屯镇杨*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冯*江小麦2848公斤,玉米1424公斤;支付给冯**小麦1958.4公斤,玉米979.2公斤。...(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