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寨镇彭*寨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朱*、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刘**诉称,2007年11月,因海湖新区建设需要,原告位于彭*寨66-4号**层,面积107.25平方米的私有房产被拆迁。原告和海湖拆迁安*指挥部于2007年11月22日签订《房屋拆迁安*补偿协议》,原告获得货币补偿。2008年8月1日,彭*寨村委会在分配安*房的公告中有“在彭*寨居委会、派出所无户口但在本村有房产每户享受125平方米安*房一套,并应先交百分之**房*42000元”的分房条件。原告经村委会审查符合购买安*房的条件,并于2009年4月15日缴纳125平方米80%的房屋购房*84000元,2008年10月25日缴纳宅基地款16200元。2011年10月31日交纳了2600元天然气接口费,但在安*房建成后,被告却单方将按每平方米840元房屋价购买125平方米房屋变更为原告有权享受购买125平方米房屋,其中50平方米以840元(每...(本文书还有4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