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郏*与被告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米合巴努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9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米合巴努尔主审、代理审判员白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及郑**、被告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6月5日为当事人庭外和解期间。
原告郏*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2006年起,原告长期在外工作,被告在家生活作风不检点,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思悔改,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位于石河子***小区**栋**号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位于石河子***小区**栋**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郏*向本院提交以...(本文书还有2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