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安**、被告北京福盛建通物流有限公司通州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福盛建通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代理人陈*、任**,被告安**,被告安盛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盛建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2013年5月20日13时,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庄镇韩*南路口,韩**骑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安**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大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发生事故,导致韩**受伤,所骑电动三轮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安**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韩**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2、3、4、5、6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擦伤;右小腿皮肤裂伤;肺气肿;胸腔积液;陈*性脑梗死;肩袖损伤(右)。在医院治疗后,医生建议在家休息。在医院治疗期间,韩**共支出救护车费用155元、医疗费73576.06元、护理费59107.43元。另外,韩**所骑电动车在事故中损坏,该车系韩**以3200元购买。
福盛建通公司系京x******的大型汽车车主,该车在安盛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本文书还有5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