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峻屹公司与树天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峻屹公司向树天公司派遣授权代表及维修人员,对树天公司所辖的洗煤和焦化生产设备、电器承担维修维护等劳务服务;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承包劳务费及管理费每月52000元;为了保证合同依法履行,峻屹公司须一次性向树天公司缴纳5万元风险保证金,合同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一次性退回峻屹公司;合同期内树天公司无故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向峻屹公司支付至合同期满剩余期限的全部劳务承包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都不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峻屹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树天公司工作,并向树天公司交纳风险保证金5万元。2008年11月21日,树天公司给峻屹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务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经四个月的执行,我公司认为你公司派遣的维修人...(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