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与固原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宏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原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固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3日以宁检民抗(2009)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娟、李*春出庭,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