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因与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宁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刘*晔出庭。刘**到庭参加诉讼。李**、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刘**、田*系夫妻。2004年2月20日,原告李**委托赵*与被告刘**签订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刘**代理原告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夏集团)及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创业集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合同中有如下约定:“4、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原告)在本案诉讼后应从执行阶段得到的收入中提取10%给乙方(被告刘**)作...(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