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为与被上诉人宁夏蓝白黑活性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债权转让协议》及该协议所附清单备注中第2条约定的期限计算复利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宁...(本文书还有428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