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与杨**、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吴*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27日,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2006年12月8日,杨**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陈**致伤,并根据宁夏盐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96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承担主要责任,又认定,杨**驾驶的摩托车为申请人陈*所有,判决杨**赔偿陈**各项损失1246...(本文书还有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