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灵武农场(以下简称灵武农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银民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月25日,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诉人在二审之后,新找到的中卫市永康镇沙滩村户口登记簿为证,证明申诉人出生于1939年2月**日,且户口于1955年11月转入灵武农场,可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另外,一、二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以《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最长20年...(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