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刘*琴与宁夏新月味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了(2008)银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5日,刘*、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刘*琴以二审法院未认定刘*四年的军龄和21年的工龄,未认定刘*琴工龄14年,未认定被申请人不给申请人提供劳动条件长达四年的事实,对申请人上诉请求事项、证据及法律依据未作审查,申请人在法庭上的发言不作笔录失去了上诉审查监督的职能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26日在银川晚报刊登的对申请人的除名公告。2、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自2003年7月8日至2007年5月26日期间申请人生活保证金46080元。3、判决由被申请人偿付解除劳动合同刘*87年3月10日至2007年5月2...(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