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建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第十工程公司、中国航空******、宁夏启厦**************、宁夏启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工程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宁夏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宁夏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2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宁夏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承包人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但落款盖的公章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工程公司。2005年5月17日原告的第十分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工程公司泾源项目部就泾源县综合商贸城签订了《内部工程分包合同书》。原告起诉的第一被告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工程公司,而第二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提供的第一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中国航...(本文书还有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