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王**与被申请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银民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5日,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不服一、二审判决,请求依法改判。主要申诉理由:1、工伤伤残待遇是以伤残鉴定结论为前提,而不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只有做了伤残鉴定才可以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伤残鉴定结论是什么时候做出就应适应当前实行的法律标准支付待遇。工伤职工有权利按照国家规定,一步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虽然申请人工伤事故发生在1995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但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结论都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按照法律规定,伤残待遇就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发[1996]226号)已于2004年1月1日废止,二审法院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多年后的今天用一个废止的法律为再审申请人补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本文书还有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