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田**与被申请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银民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5日,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田**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银川中院的二审传票和二审判决书可以证明其偏袒被申请人,伪造事实,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将马**开庭时的答辩意见称为上诉意见,以排除申请人的答辩。另外,二审法院未在送达传票的注意事项中注明要提交答辩状,二审判决中写明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并非申请再审人所说。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第三页上写:80吨水泥不合格是对的,可重新购进水泥返工,使工程延期,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但并没有证据支持以上说法。综上,请求撤销(2009)银民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