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毕*因与被上诉人陈**、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毕*的委托代理人王**、陈**、卢**的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2007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出卖人(甲方)毕*,买受人(乙方)陈**、卢**;一、甲方将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该房地产情况具体如下:(一)该房地产坐落于:银川市清河北街**号。(二)该房地产的用途为:商*、住宅属全现浇结构。(三)房屋建筑面积按合同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含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具体财产明细以房屋及附属设施盘点表为准);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以壹仟肆佰万元(¥1400万元)价格将该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屋内设施、设备价值肆佰万元(¥400万元),总计壹仟捌佰万元整(¥1800万元);三、该房屋四墙、地面、天花板的装修及固定家具、卫浴设施等房屋附属设备由甲方一并转让给乙方,详见《购房后所需留下的设备清单》。注:依法不能利用的设施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自行处理;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由乙方采取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2007年9月2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700万元;2008年3月2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250万元;2009年4月2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500万元;五、乙方在上述约定付款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购房款,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本文书还有6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