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欧青为与被上诉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西北证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做出(2010)银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欧青仍然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青以及委托代理人胡**、陈**,被上诉人西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欧青于1999年10月在西北证券公司工作。2001年3月16日,原告欧青与西北证券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2001年5月起,原告未再上班,2002年9月19日、2003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情况反映及申请要求安排工作、补齐经济损失。被告于2003年3月17日做出《关于对欧青申请上岗等事宜的答复》,决定:1、对欧青要求被告补齐二年来的经济损失和待遇,经复查,被告对欧青的有关处理并无不妥;2、对欧青提出上岗的申请,请自收到本答复后3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该答复未送达原告。被告向原告每月发放349.59元至2005年2月。2005年3月,被告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申报了减少基本养*保险缴费人员表,在该表中被告对原告以辞退为减少原因进行了减少申报。被告为原告缴纳的养*保险费,缴至2005年3月停止,并自2005年3月停止向原告发放工资。
2006年7月13日,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8月1日以原告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补发原告工资每月5600元(自2005年3月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返回原告的人事、工资档案。3、被告将原告的养*、失业、医疗保险手续移交给原告,如不能移交,应给原告补发养*保险费(以实际发生为准)。4、被告因非法解除(辞退)原告,支付劳动补偿费60000元(3000元/年×20年=6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另查明,西北证券公司于2007年1月...(本文书还有8768字未显示)